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在动工之前,要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防止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方案。
一般来说涉及到动工用土的都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如房地产、管道类都是需要做的,根据扰动面积出具水土保持报告表或者报告书。
分类: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分类依据:工程占地面积10万m²(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m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地处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m²(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2万m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m²(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m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